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的其他适用情形。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的其他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