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再次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的其他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