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