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三章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估与监测指标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按照三大类七项指标进行评估,具体包括经营绩效类、资产质量类和审慎经营类。经营绩效类指标包括… 第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净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度应达到0.6%,三年内达到国际良好水准。 第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本净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度应达到11%,之后逐年提高到13%以上。 第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从财务重组次年起成本收入比应控制在35%~45%之间。 第十九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对信贷类资产进行分类,并按五级分类口径对信贷类资产的质量进行评估,财务重组后应将不良贷款比例持续控制在5%以下。 第二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资本管理,财务重组后资本充足率应持续保持在8%以上。 第二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对同一借款人授信的集中风险,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本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二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应不低于60%,之后在确保财务稳健的前提下逐年提高该比例,争取在五年内达到100%。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机制,积极配合实施风险监测。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