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资本管理,财务重组后资本充足率应持续保持在8%以上。

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测算,计算公式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