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借鉴国际银行业公司治理的最新经验,推进股份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对中介机构工作的后评价机制,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借鉴国际银行业公司治理的最新经验,推进股份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对中介机构工作的后评价机制,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