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三章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每年至少听取1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拓宽教育平台渠道,丰富教育方式方法,对管辖范围内国…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政治监督,做细做实日常监督,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发挥查办案件的带动作用,深化风腐同查同治…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 第十七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注重发挥其聘任或者派出的外部董事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向其报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异常情况机制…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规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规定,揭示反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关键问题、典型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内部监督失效等问题。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对本企业实施本规定负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机制,强化对关联方的识别、报告、信息收集与管理,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查、回避、报告、披露等内容,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营业收入等,合理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针对反商业贿赂、涉外业务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廉洁合规管理制度,完…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重点岗位、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的廉洁风险防控,按照规定采取直派境外财务负责人、驻外人员轮岗轮换等措施,加强对境外人员、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要求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内控合规、业务经营等工作以及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廉洁文化价值导向作用,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修身…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按照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