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用公款支付或者向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转嫁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加重基层负担;
工作中空喊口号、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机械执行上级部署要求;
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