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应当将档案处置纳入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同步进行。 第七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同级政府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 第八条 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是档案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职责,主动及时向相应的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单位汇报有关情况,确保档案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各方的约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方式、档案处置工作流程、各类档案的数量及归属与流向、档案移交时… 第十条 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资产隶属关… 第十一条 档案处置工作流程包括: 第十二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应当保持原有用途不变。档案库房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将档案转移至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场所,明确…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销毁、保管、移交、数字化、数据迁移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当在资产与产权变动经费或破产经费中列支,保障档案处置工作有序…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