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应当保持原有用途不变。档案库房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将档案转移至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场所,明确专人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