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资产隶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并进行审核。 负责档案处置方案审核的单位应当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