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同级政府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