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分立的,原企业档案应当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保管,其他方可以利用与其业务相关的档案。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终止的,其档案的处置按照以下原则分类进行: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控制权变更为非国有企业的,管理类档案依次归属原企业控股方、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他档案由参与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各方参照本办法确定归属,应当保证国有资产监督…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原承担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移交地方管理或改制重组的,其档案应当随分离的单位归属;原承担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终止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档…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境外经营单位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按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境外档案管理办法》确定档案归属。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各方如对档案归属与流向有异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跨地区、跨系统、跨层级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各方如存在多方档案保存需求,经协商一致,相关方可以保存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档案,其处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