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各方如对档案归属与流向有异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跨地区、跨系统、跨层级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