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控制权变更为非国有企业的,管理类档案依次归属原企业控股方、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他档案由参与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各方参照本办法确定归属,应当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原国有企业控股方可利用原企业的全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