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原承担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移交地方管理或改制重组的,其档案应当随分离的单位归属;原承担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终止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档案归属。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