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