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传输交换 第十五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必须通过有效性审核,才能与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应用平台连接,进行信息的传输、交换与共享利用。 第十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上报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等原始数据的直传上报,另一类为统计、汇总后历史数据、报警数据、污染源监测状态数据等交换到… 第十七条 各级监控中心对污染源在线监测原始数据不得进行任何人为加工处理,直接从本级监控中心通讯服务器经上级监控中心,转发到国家级监控中心,完成数据的直传上报。 第十八条 各级监控中心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取得的数据进行统计,获得污染源排放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等,在规定的时限内传输至上级监控中心,完成数据的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各级监控中心应当遵循《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统一信息传输与交换格式,保障信息的传输、交换与共享。 第二十条 各级监控中心的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当保持24小时稳定运行,不得无故擅自停机;出现故障,必须立即修复,并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上级监控中心报告原因,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于缺失和异常时段数据,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补充上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