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传输交换 第十九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传输交换 第十九条 各级监控中心应当遵循《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统一信息传输与交换格式,保障信息的传输、交换与共享。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