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传输交换 第十八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传输交换 第十八条 各级监控中心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取得的数据进行统计,获得污染源排放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等,在规定的时限内传输至上级监控中心,完成数据的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