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传输交换 第十七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传输交换 第十七条 各级监控中心对污染源在线监测原始数据不得进行任何人为加工处理,直接从本级监控中心通讯服务器经上级监控中心,转发到国家级监控中心,完成数据的直传上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