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一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监管总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第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提高处罚质效,及时遏止、纠正与惩戒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当事人对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查办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