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当事人对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