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