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