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罚办)设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部门;未设立行政处罚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