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罚办)设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部门;未设立行政处罚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