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 第五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工作;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 第五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监督。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 第五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 第五十四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形的,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 第五十五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 第五十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