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形的,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