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监测
3.4
预警通报
3.5
预警行动
(1)
通知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通信保障有关准备工作。
(2)
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
(3)
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
(4)
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4.2
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4.3
Ⅰ级响应
4.3.1
启动程序
(1)
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2)
领导小组确认后,启动并负责组织实施Ⅰ级响应。
(3)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4)
事发省(区、市)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5)
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4.3.2
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1)
启动应急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守,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
(2)
启动信息报送流程,事发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频次报送信息。
(3)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信息分析汇总,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及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3.3
决策部署
4.3.4
现场指挥
4.3.5
应急结束
(1)
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向领导小组提出Ⅰ级响应结束建议。
(2)
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宣布Ⅰ级响应结束。
(3)
相关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征用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2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6.5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启动条件
7.1.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
公众通信网省际骨干网络中断、全国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2)
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
7.1.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
公众通信网省(区、市)内干线网络中断、省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通信大面积中断。
(2)
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省(区、市)内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市(地)级处置能力的。
7.1.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
公众通信网市(地)级网络中断、市(地)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地网通信大面积中断。
(2)
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市(地)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
7.1.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
公众通信网县级网络中断,造成全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2)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