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四章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 第十三条 国家语委成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定和维护性复审工作。审委会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 第十四条 研制单位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等。审委会办公室对送审材料初审并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 第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内容相对单一、分歧较小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函审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3/4。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需有不…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5天将会议通知和送审材料提交审委会委员。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审委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报批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单位修改完善,或另择研制单位重新研制。 第十九条 未在国家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究成果,经语标委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也可按相关程序向国家语委申请审定发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