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5天将会议通知和送审材料提交审委会委员。

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寄送材料与会议审定方式相同,并附函审单,函审期限为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