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3/4。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需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含临时委员)的3/4同意方为通过。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的附件。
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函审结论表,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回函数应占发函总数的3/4以上,且同意者不少于回函总数的3/4方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