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 第十八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审委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报批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单位修改完善,或另择研制单位重新研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