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鉴定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鉴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单位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