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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八条 国家语委择优选择相应单位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起草工作。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纳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 第九条 研制单位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研制单位应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规范标准征… 第十条 研制单位形成的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由语标委发相关部门、行业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研制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专家鉴定会由语标委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专家应是项目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专家,且与研制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鉴定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鉴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单位修改完善。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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