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3%提取,主要用于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费、会议费、审计检查费和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期资助和重点投入的方式支付。前期资助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重点投入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 第九条 新创作初选剧目前期资助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特点,每台按以下标准投入: 第十条 加工修改的初选剧目按照新创作剧目资助标准的三分之二进行投入。 第十一条 入选剧目重点投入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不同,一般按照每台不低于80万元的标准核定,对其中特别突出的剧目,给予重点投入。 第十二条 剧目生产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遵守《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剧本创作、音乐创作、舞蹈创作、舞美设计制作和服装道具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初选剧目和重点投入的入选剧目完成首演后,如有结余资金,除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使用外,可用于本剧目的宣传推广、展演及深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