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第八条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第九条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第十条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图片集及有关附件。
第十一条
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和功能区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遥感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评审,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