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