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有关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其周边公众意见;

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

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

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上述材料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审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