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
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