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第三十一条 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 第三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