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和专项计划部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