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