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接受并配合科技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