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