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