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