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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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