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属于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