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