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